中国封建制法是自春秋时期(前770年~前475年)至鸦片战争前(1840年)中国各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总称。春秋时期经济基础变动和阶级斗争的发展、推动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奴隶制法被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心的封建法代替。战国时期,法律进一步法典化和规范化,李锂著《法经》六篇,是中国历史上第一篇有体系的法典形式的著作。秦王朝统一六国后,把秦国的法律推行于全中国,第一次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学说构成了封建法律理论基础,历时两千年而不变。南北朝时代是封建割据、列国对峙。南朝对封建法制贡献不大、而北朝律中的《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为史家所称道。隋唐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兴盛时代、隋、唐的法制也达到中国封建中古法制的最高水平。唐律以体系严整、内容详备而著称于世,荟萃了历代律典的精华,是中国封建制法的典型。宋、元时期封建的租佃制得到发展,土地的转移加快并出现了集中趋势、民族矛盾、阶级矛盾交错,日趋尖锐,统治者为强化专制主义集权,在法制上也强调集权。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两个著名王朝,由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明、清律调整经济的内容大为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