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擅断主义
(法学术语)
罪刑擅断主义是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刑法的特征和司法专横武断的体现。表现为犯罪定性和刑罚条款没有明文规定,国家元首或法官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随意定罪判刑。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特权,提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得处罚。”以罪刑法定主义取而代之。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对称。一种专制主义刑法制度。对于哪些行为是犯罪,应当判处什么刑罚,不是预先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而是由执法者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作出决定的定罪判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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