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1969年责任公约",是指为解决船舶所有人因海上事故所引起的油污损害责任而签订的公约。1969年11月29日签订于布鲁塞尔,1975年6月19日生效。中国于1980年4月29日参加该公约,主要内容:(1)公约中用语的定义,如"船舶"、"油类"、"油污损害"、"预防措施"、"事件"等。(2)公约仅适用于在缔约国领土和领海发生的污染损害,和为防止或减轻这种损害而采取的预防措施。(3)船舶所有人应对漏油或排油事件所造成的油污损害负责,同时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可不承担油污损害责任。(4)船舶所有人有权将其对油污损害的赔偿责任作出限定。如果溢油事故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实际过失或暗中参与所造成,船舶所有人则无权享受责任限额。发布过程1992年11月,国际海事组织(IMO)在伦敦召开的国际会议上通过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以下称《1992年责任公约》)。《1992年责任公约》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 目前已有96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1999年1月5日向国际海事组织交存了《1992年责任公约》加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