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4~前2世纪,罗马因军事目的或者为了安置缺乏土地的公民,在意大利内外建立了一系列罗马公民殖民地。这些殖民地的居民拥有完全的罗马公民权。最初,因为这种殖民地完全是罗马的一部分而没有设立单独的自治机构。公元前 317年,昂提乌姆首先设立了自治机构,其他殖民地竞相仿效。由罗马公民殖民地发展而成的城市,也是罗马国家的一种自治市。.简介古代罗马地方自治制度是指古代罗马从城邦发展成庞大帝国的过程中形成的、以具有不同法权地位的自治城市为地方基层行政组织的制度。形成过程公元前3世纪罗马征服意大利半岛后,建立了以罗马为盟主的意大利同盟国家。除作为投降者对待加以奴役的一些部落(布鲁提伊和卢卡尼亚人等)外,在同盟内部,罗马根据被征服的城邦、部落的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自治权利,因此形成多种具有不同法权地位的自治公社:①罗马公民公社或有投票权的公社(如拉提乌姆的一些城市)。其公民享有完全的罗马公民权。②无投票权的公社(如坎帕尼亚、伊特鲁里亚南部的一些城市。其公民在保持原来公社权利的同时,得到与罗马公民通婚和在罗马获得动产的权利,但没有在罗马公民大会投票和当选为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