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产权(agricult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管理学-农林经济管理-农业生产经营形式-农地产权,关于农地的财产权利。可以认为是农地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使用农地资源时的权利,或者说人们使用农地资源时的关系或规则,以及破坏这些规则时的处罚。马克思很早就指出农地产权是由终极所有权及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转让权等权能组成的权利束。其中,农地占有权是指经济主体实际掌握、控制农地的权利;农地使用权是农地使用者依据一定的规则对一定农地加以实际利用的权利;农地处分权是指农地所有者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决定怎样安排、处分农地的权利;农地收益权是指农地产权主体依据自己享有的相应权能而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农地转让权是农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有权把自己的农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现代产权理论基本沿用了马克思的观点,认为完整的农地产权应包括资源的排他性使用权、通过使用资源而获取租金的收益权以及通过出售或其他办法转让资源给他人的转让权。农地产权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中最基础的制度安排。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农地产权结构呈现不同的形态,因此农地产权制度是动态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