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立法(language legislation),文学-语言文字-社会语言学-语言规划学-语言生活,从法律上规定某种或某些语言的权利及使用范围,是语言规划中语言地位规划的重要内容。语言规划是政府或社会团体、权威机构干预、管理社会语言生活的行为,包括语言地位规划和语言本体规划两大部分。语言立法的目的在于,确定官方语言和标准语及其使用,规定各民族语言的关系,确保公民语言权利,减少或防止语言矛盾与冲突,规定语言规范的原则,实现语言权利的平等、自由。关于语言立法,一般国家是在其宪法层面或有关的法律中作简要的规定,主要是语言地位规划和语言权利保护,如确定国家的官方语言,确定某一种或某几种语言在本国的法律地位,确立各民族的语言权利和公民个人的语言权利,有的还原则规定官方语言的使用。还有一些国家制定了专项语言法律,如法国、比利时、加拿大、新加坡、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等,截至2017约有20个国家制订了语言法。语言立法已有很长的历史,以中国为例,可以上溯到秦朝的“书同文”法律以及清代有关满语教育的法令。近代以来的语言立法,其主旨在于关注原殖民地国家独立后自主选择官方语言(国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