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兵公债(Disarmament Bond 1929)),历史学-中国历史-中华民国史-中华民国-社会经济,1929年中国国民政府为充实裁兵和抵补编遣期内政府财政预算不足而发行的政府债券。又称“民国十八年裁兵公债”。总额为5000万元。原定利率年息八厘,每年一月、七月各付息一次,自1929年7月起,分十年偿还。每年抽签两次,每次抽还总额的二十分之一,至1939年1月底全部偿清。该项公债应付本息由财政部指定在关税增加收入项下照拨,特命总税务司依照还本付息表所载数目拨出基金,交基金保管委员会专款存储,备付到期本息。该项公债可以随意买卖抵押,可以作为公务保证金和银行发行纸币保证准备金,从而具备较广泛的金融职能。截至1932年1月底,已还本息六次,自2月1日起,尚欠本金3500万元。依照1932年“延本减息案新定程表”,改按年息六厘计算,每三个月还本付息一次,其本金并定第一年至第四年每年还200万元,第五年还250万元,第六年至第八年每年还300万元,第九年还400万元,第十年还700万元,至1942年1月底止本息全部还清。这种分期还本付息方式的公债偿还模式,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