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贡赋(tribute and taxes of Aboriginal Office),历史学-中国历史-清史-制度、机构与职官,中国专制王朝中央政府管理土司地区的一项重要制度。土司向专制王朝承担的义务之一,也是接受专制王朝统治的标志之一。贡赋包含“贡”和“赋”两个方面的内容。“贡”即土贡,是指土司定期向中央政府缴纳当地的土产。在朝贡时间上,各朝有所区别,元代有一年一贡、两年一贡、三年一贡;明朝定为三年一贡,清代基本沿袭明制,以三年一贡为主,但也有一些特例,如四川藏族地区的瓦庙、棱磨、卓克基等边远土司,为五年一贡。所贡物品多是各土司当地土产谷米、牛马、皮、布,其中以马匹为大宗。土司进贡,象征着土司对中央政府的臣服,但是在各个时代的性质又不尽一样。在元代,土司进贡,朝廷会给予大量赏赐,多带有安抚性质;清代的土贡则不同,是具有一定强制性的,和田赋一样被列入“应纳”之列,并可以折银。进贡方式上,元明时期土司亲自赴京朝贡,朝廷也会赐予土司大量的财物,明代规定,“四夷”朝贡到京,有物则偿,有贡则赏。清初,土司也是直接送交朝廷,朝廷亦时有赏赐,这种关系带有浓厚的羁縻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