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案件(accepting cases),法学-公安学-犯罪侦查-刑事侦查学-侦查-侦查程序,侦查部门对于民事主体扭送、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接待以及收留相关材料的诉讼活动。是侦查部门在正式立案前的程序,是了解案件、发现案件的重要途径,是侦查活动的起点及依法立案的前提和基础。主要内容:侦查部门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对其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妥善保管,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拍照或录音、录像。侦查部门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对控告人、举报人应当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还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并为其保守秘密。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侦查部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