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值诉讼(suits with negative expected value),经济学-经济学-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制度与制度变迁理论〕-法经济学-法经济学的谈判分析范式,原告诉讼的成本大于预期收益,但是原告依然提起诉讼的行为。负值诉讼的解释主要有:第一种解释是,原告的起诉行为可能获得被告的和解赔付。诉讼是有成本的,这对原、被告双方都是这样。原告起诉后被告必须应诉,这就需要花费成本,假设为Cd。极端一点原告胜诉的概率为零,此时被告的预期损失正好就是诉讼成本Cd,此时理性的被告肯定愿意以不高于诉讼成本(Cd)的代价换取原告的和解。因此,对原告来说,即使胜诉概率为零,只要被告应诉的成本足够高,那么提起负值诉讼很可能是值得的。当然,这里有一个假定,即原告提起诉讼的成本远低于被告,此时和解才可能有合作剩余。这个假定肯定不是在任何诉讼情况中都符合的,但至少在有些情况下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