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异别勘(retrial on the basis of a retraction),历史学-中国历史-辽宋西夏金史-法史,中国宋代刑事审判制度。又称翻异别推。犯人在审讯后的录问程序中推翻先前的供状,或在执行刑罚时不服称冤,谓之“翻异”。按规定,要“移司别勘”,将案件送交另外的司法机构重新审理,原先的审讯人员不得再参与,以防舞弊行为。翻异别推,先采取同级异司复审法。如本州有翻异复审而官员不足时,则由提刑司或转运司负责委派邻州甚至邻路官员组成临时审讯机构,审讯犯人。翻异别勘可以反复多次进行,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次。超过三次而未能改变先前审讯结论的,则移送各路监司或大理寺审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