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制(New County System of KMT),历史学-中国历史-中华民国史-中华民国-典章制度,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推行的以县为基本单位的地方自治制度。1938年10月,根据国民党中央执委会与国防最高会议的决定,国民政府在四川、湖南、江西、贵州、陕西5省中,各选择一二个县试办“新县制”,基本原则为“自上而下,逐级健全,层层衔接,脉络贯通”。1939年9月,国民政府公布《县各级组织纲要》,成为推行新县制的纲领性文件。该纲要规定:县为地方自治单位,县下设乡(镇),乡(镇)内之编制为保甲;在面积较大的县下可设区,区不是法定的行政单位,只代表县政府督导各乡镇办理行政和自治事务,区的划分以15乡(镇)为原则,乡(镇)的划分以10保为原则,不得少于6保、多于15保,保的编制以十甲为原则,不得少于6甲、多于15甲,甲的编制以10户为原则。县内各级行政机关是:县政府、乡(镇)公所、保办公处,甲不设办公室,区设区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