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辑权(editing rights),艺术学-影视学-影视技术-影视剪辑与后期制作,剪辑影片公映版本的权利。又称最终剪辑权。在经典好莱坞时期,制片人和剪辑师掌控着一部影片的剪辑权,而导演不具有对影片的剪辑权。导演只是电影商品制作流水线上前期拍摄环节的负责人,导演拍完素材,意味着其全部工作结束,他无权进入剪辑室。而剪辑师开始对导演拍摄的素材进行剪辑时,他只向制片人负责。剪辑师在进行创作时除了考虑影片的艺术质量,更需要考虑如何吸引观众,电影终究是要进入影院并接受观众检验的,因此损害影片节奏的内容一律删除。进入新好莱坞独立制片时代,越来越多的导演拥有了影片的最终剪辑权,但这些影片在发行时,导演依然要面临最终剪辑权的争夺,因为发行公司为了观众的口味,会对导演主导剪辑的影片进行重新剪辑,比如突出主线和主要人物,加快叙事节奏,把影片时长控制在100分钟左右等。为此,一些失去剪辑权的导演有时会拒绝在公映版本上署名,以示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