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Council of Judicial Review),历史学-中国历史-中华民国史-中华民国-典章制度,中国近代官署名。清末官制改革中,清政府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设置正卿、少卿为主官,下设刑科、民科推丞各1人,推事25人,另设典簿厅都典簿、典簿、主簿及录事。附设总检察厅,设厅丞1人,检察官6人,以及主簿、录事、看守所所长等。与旧大理寺仅有审核权者不同,清政府部分参照西方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大理院职权为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并为最高级的审判机关。1911年辛亥革命后,清政府被推翻,民国北京政府沿设大理院,设院长1人,总揽全院行政事务;民事与刑事各若干庭,每庭设庭长1人,推事若干人,负责审判事务。大理院主要审理不服高等审判厅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依法属于大理院特别管辖的案件,还拥有对国家法律的解释权。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大理院改称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