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契(folk contract papers),管理学-档案学-历史文书-民间文书,中国民间契约文书。民间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凭证文书,作为各方共同遵守的法律文件和备存查照的依据。契为刻写之意,早期的订约刻于竹简木牍之上,多为判书形式,《史记》称为“半分而合者”,即将刻有订约的竹简木牍从中劈为两部分,订约双方各执一半。民间契约文书在中国出现的最早年代已无从考证。据《周礼》的记载,大致可以了解汉代以前的情况,这时契约的称谓有傅别、质剂、书契、判书、约剂等五种。其中傅别是关于借贷债务的契约文书;质剂是关于买卖的契约文书;书契是普通财物受让方面的契约文书;判书是当时所有民间契约文书的总称;约剂则是一个最广义的契约概念,不但包括民间契约文书,还包括“邦国”之间的盟约。唐宋以后,契约文书日渐成熟规范,敦煌吐鲁番文书和明清各地大量存世的民契实物可以充分说明这一点。民契在形式上主要分为红契(赤契)和白契两种。红契或是从官方购买的印刷体空白契书进行填写,由官府钤印并收取契税;或是在白契上加盖官府印章,或在白契后粘贴官方契尾。所以红契实际上是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契书,带有一定的官方文书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