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律(Julü),历史学-中国历史-秦汉史-典章制度,中国战国秦汉时律篇名,是关于刑名、法例、刑罚加重或减轻等法律总则规定。具律的名称一般追溯至战国时李悝。《晋书·刑法志》记载,魏文侯师李悝以各国法为基础,著《法经》六篇:盗、贼、网、捕、杂、具。秦孝公时商鞅变法,仿照《法经》建立秦律六篇,具律为其中之一。岳麓书院藏秦简中发现了“具律”的律条。例如其中一条“有狱论”规定,召涉案者到庭的“征书”到达所在部门,吏已将征书转告他,涉案者却不到庭,以及吏稽留征书未转告、转告后却不派其前往,均要受到处罚,过期2日到5日,赀各一盾;5日到10日,赀一甲;10日到20日,赀二甲;此后每满10日,加赀一甲。益阳兔子山汉简惠帝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睡虎地汉简、荆州胡家草场汉简文帝律中均出土有“具律”,且均在“狱律”(即正律)之中。秦汉具律对贵族官僚、有爵位者、老年人、未成年人、女子等在刑罚上给予一定优待。例如,《二年律令·具律》规定,第二级爵上造、上造妻以上,以及太上皇(汉高祖刘邦父)的内公孙、外公孙、内公耳玄孙有罪,应当处以肉刑和城旦舂刑的,可以免除肉刑并减刑,耐为鬼薪白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