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州(prefecture under authority of local aboriginal headman),历史学-中国历史-清史-制度、机构与职官,中国明、清两朝对世袭土官所管州的统称。是土司制度下,对文职土司辖区级别的区分与称谓,也是明、清两朝对边疆土司地区的行政区划。但是设置数量不多,其设置一般依据土司品秩的高低、辖地的大小、势力的强弱及民户的多少等因素,并无严格标准,治理范围与长官职能与流官所辖之州也不能等同。行政区划隶于土府,下辖土县,但实际上,各级土官凡独立管一区域的,不论职位高低,大都相互之间并无隶属关系,而直接受制于都司、行都司、卫或布政司、府、州等地方军政机构。土州属官分四等:土知州,从五品;土州同,从六品;土州判,从七品;土吏目,从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