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即非行政行为。要区分行政行为与非行政行为,就要看该行为是否具备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具备行政行为成立要件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否则就是非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不同于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大陆学者认为,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有四个,即合法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客观行为和行为功能。专家认为,行为主体的合法与否,一般说来只能决定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并不决定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例如,一个只能以所在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了行政行为,构成了主体资格上的欠缺或违法,同时构成了行为的违法性,但该行为却仍属于行政行为。又如,身份上不合法的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也属于主体资格上的不合法,但所作的行为却仍然是行政行为。《德国联邦公务员法》第14条规定,任命无效时,在被任命者遭禁止执行职务前,其所为之职务行为,视同其为公务员所为之有效行为。只有当行为主体存在着不具备行政权能的违法性时,所作的行为才不属于行政行为。因此,专家认为,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应当是以下四个,即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行政法律效果的存在和表示行为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