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邦彼此独立,没有统一的“希腊法”,但各个城邦的法律在本质和基本特征方面是共同的。由于历史、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不同,各城邦法律也有差别,特别是两个最大的城邦雅典和斯巴达之间,差别更为明显。公元前5世纪至前4世纪的雅典的法律是希腊古代法的典型,它是古希腊法律文化的最高发展。希腊古代法律曾受到埃及古代法和腓尼基法律的影响,又对罗马法有所影响。但在古希腊,还没有形成像古罗马那样发达的法律体系和在社会上占有重要地位的法学家集团。 古希腊成文法出现较早,公元前7世纪从氏族制度转变为国家的过程中,各城邦普遍进行了立法活动。约公元前621年雅典的《德拉古法典》,是一部极端严酷的法典,希腊作家说它是用血写成的,后世常把“德拉古法”一词用来称呼那些严刑峻法。公元前 594年雅典的“梭伦立法”,是用诗句表述的,刻在16块白色旋转的木板上,公布于市场,在希腊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因在阿提卡地区公布,又称为《阿提卡法典》。但斯巴达以习惯法为主,成文法在很长时期没有发展。关于公元前8 世纪左右“吕库尔古斯立法”只不过是一种传说。各城邦的立法文件没有流传下来,要对希腊法进行研究,还须根据其他文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