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愿破产,是指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破产案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便可对其提出破产申请。但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对特定债务人只能由其自愿申请破产,不能提出非自愿破产,以维护其利益。如美国破产法规定,对农场主、非营利法人以及低工资收入者不得提出非自愿破产。一些国家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单独一人,无论债额多少,均可提出破产申请。但有的国家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达到的申请人数或代表债额作有限制规定。如英国1914年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一人申请破产,其无担保债权必须超过50英镑,否则应与他人共同申请。美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总数在12人以上时,必须有3名以上债权人,其无担保债权共计在5000美元以上,才能提出破产申请,但如债务人以赊欠小额债款等方式恶意增加债权人数目时,则不受此限,大宗债权人仍可单独申请。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是否可提出非自愿破产申请。各国法律规定不一,一些国家仅允许其在放弃优先受偿权利或预计担保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提出破产申请。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对债权人申请破产无申请人数与代表债额的限制规定,也未禁止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