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裁判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工农红军中设立的军事审判机构。1932年2月1日,为了惩办作战地带的反革命分子和危害红军、破坏军纪的犯罪分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并命令各级红军部队和地方武装指挥部建立军事裁判所。军事裁判所设在师以上军事机关内,分为初级军事裁判所、高级军事裁判所和最高军事裁判会议。初级军事裁判所又有部队初级军事裁判所和阵地初级军事裁判所两种形式。各级军事裁判所由所长、裁判员、书记员和其他技术工作人员组成,并成立了裁判委员会,以指导军事裁判工作。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中国工农红军中设立的军事审判机构。1932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并命令各级红军部队和地方武装指挥部建立军事裁判所,负责审判军内人员、作战地带居民触犯刑法、军事刑法和其他法律的案件,以及作战地带的敌探、内奸案件。军事裁判所设在师以上军事机关,分初级军事裁判所、高级军事裁判所和最高军事裁判会议。初级军事裁判所又有部队初级军事裁判所和阵地初级军事裁判所两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