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失责任是侵权行为法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存在着对无过失责任的误解和偏见。其实无过失责任有相对无过失责任与绝对无过失责任之分。相对无过失责任是一种比例责任。中国立法中的无过失责任多是相对无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是为弥补过失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其基本宗旨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亦即Gsser教授特别强调之‘分配正义”。它在性质上已经不具有一般法律责任的含义。因为任何法律责任都以过错为基础,从而体现了法律责任对不法行为的制裁和教育作用。无过错责任不具有法律责任本来的含义,而只具有“恢复权利的性质”。无过失责任实际上是对侵权责任的教育、制裁等职能的否定,因而不具有侵权责任本来的含义。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认为,无过失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以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也不考虑受害人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另一类是,无过失责任下仅是不考虑加害人过失而让加害人承担责任,受害人的过失仍应当考虑。二者在不考虑加害人过失这一点上是相同的,即应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失,或说行为人有无过失对民事责任的构成或承担不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