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初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下简称“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草案》,并就此草案向各界征求意见,拟于2006后实施。在此草案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对信用风险估值的内部评级法(简称IRB)的推出。该方法的推出,在整个业界产生了极大的反响。IRB的推出,是委员会经过对业界中几个比较典型的信贷风险估算模型(主要是MTM及DM两大类的模型1)的研究和比较之后,根据其成熟度及可操作性进行调整后进行相应调整修改最后确定的基础方法。在此方法中,为了区分不同类型的授信信用风险,委员会将其划分为主权、银行、公司、零售、项目融资及股权风险。 对于公司授信风险而言,委员会还将其划分为基础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同样的还有主权风险和银行风险)。在基础评级法中,金融机构需根据内部数据对于不同级别的借款测算违约率(PD),金融监管当局则必需提供其他所需参数如违约风险暴露(EAD)及给定违约损失率(LGD)等。而高级法中,上述参数由银行自行测算决定,但必须由监管当局加以确认方可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