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权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包括刑事审判监督、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将审判监督权配置于检察机关也是世界许多国家的做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更是一种通行的做法,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我国审判监督权的客体是法院的审判活动,审判监督权的内容是对审判权的行使是否合法的监督。人民法院只有在诉讼活动中,在行使审判权时才能成为审判监督权的客体。人民法院作为审判监督权的客体范围应当是明确的:第一,从诉讼的性质来看,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所有案件的审判活动都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审判监督权的监督,任何忽视和否定对民事、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的观点,都是既没有理论根据,又没有法律依据的。鉴于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如何对待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实际上是如何对待国家的法律问题。在学术观点上允许存在不同的见解,但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绝不允许以个人的好恶来对待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这是司法活动中人所周知的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