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时工程指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及科研等项目,必须把“三废”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否则,不准建设。我国以前建立的老企业,一般都没有防治污染的设施,这是我国环境污染严重的原因之一。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在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第一次规定了基本建设项目要执行“三同时”原则。1979年在我国颁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以法律的形式重申了这一原则,这对控制新的污染发生起了重要作用。1981年5月,国家计委、建委、经委和环保领导小组联合发布了《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三同时”工程做了具体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确定,必须充分注意布局的合理性,使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缩小到最低程度,现有大城市和污染严重地区,一般不新建、扩建大型项目。在城镇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不准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