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理法学产生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是由德国古典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开创的一支法学流派。哲理法学的特点是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去研究法学课题,在哲学体系之下对法学课题予以重新考察,从而得出了一些哲学化的法学观点,使其更接近“法”这一事物的本质。这是哲理法学的最大特色。此外,它在论述其法哲学思想时,又贯穿着人本主义和主体性哲学思想,提出“人是目的”的主张,体现了启蒙思想和古典自然法思想的精神。一般来说,我们可以把西方的法学流派划分为两大类。一是研究对象侧重实然法、研究方法侧重经验主义的实证法学;一是研究对象侧重应然法、研究方法侧重理性主义的非实证法学。依此标准,哲理法学则归属于非实证法学。哲理法学派的发展历程可分为两个阶段:早期哲理法学和晚期哲理法学。二者在时间上间断了近一个世纪,但其哲学基础、研究方法是一脉相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