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关联邦法院组织、管辖权和诉讼程序的主要法律之一。美国在独立后建立联邦政府以前,十三个州的代表在制定联邦宪法的会议上,就建立联邦法院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论。十三个州承袭了殖民地时代的旧制度,各有各的法院,引用各自的宪法与法律。究竟要不要联邦法院,对此曾发生过很大的争论。最后达成妥协,州法院可以继续存在,但同时设立权力有限的联邦司法机关。1789年9月24日第一届国会通过了一个“司法组织法”(以后曾多次修改),其中规定了联邦普通法院分为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三级,并规定了它们的组织、管辖和程序等问题。从这个设置上看,联邦法院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英国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