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权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企业的一项经营权利。企业有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录用、辞退职工的权利,有决定企业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的权利。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法律文件规定,企业有权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批下达的招工计划,在确定的城镇地区,面向社会公开择优录用工人。在农村招工时,除国家有规定的之外,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企业招工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有权根据有关规定辞退违纪职工,辞退不符招工使用条件的试用工,辞退临时工等。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企业生产的指挥和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自行决定各机构的人员编制,任何部门都不得硬性规定企业设置对口机构,以及确定人员编制或人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