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暗示论(suggesting theory of crime)是指研究犯罪原因的理论。19世纪意大利社会心理学家谢格勒提出。基本观点:当人处于一个特定环境(文化、群体)中时,在无对抗情形下,其行为会不断接受某种潜移默化的影响,将犯罪意识、犯罪手段、犯罪恶习等融入自我意识心理结构中,从而被动地沦为犯罪者。在这一过程中,犯罪暗示通过情绪传染和行为传染两种渠道进行。指一切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违反道德规范、公共生活准则等危害程度较轻的违法行为,以及违反各种法律尤其是刑法的犯罪行为。狭义的犯罪属法定犯,其犯罪性质由法律的规定决定,因法律规定的不同,有些行为在有的国家或时期被视为犯罪,而在有的社会或时期不被视为犯罪。广义的犯罪还包括自然犯,其性质违反人类的自然本能,与社会生活相矛盾,在任何社会和历史时期均被视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