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权又称福利权,即公民要求国家通过立法来承担和增进全体国民的基本生活水准的权利。具体而言,即政府和社会应保障个人和家庭在遭受工伤、职业病、失业、疾病和老年时期维持一定的固定收入并获得其他各种补助。“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一词意为“社会安全”,最早使用社会保障一词的是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社会保障法》,1941年英国首相丘吉尔和美国总统罗斯福在共同签署的《大西洋宪章》中两次使用这个概念,1942年英国的贝弗里奇报告、1944年国际劳工组织第26届大会通过的《费城宣言》和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中也先后使用该词。国际劳工组织积极推动国际性社会保障政策,1952年第3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社会保障公约》,规定了社会保障的基本准则。从此,“社会保障”这一概念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