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继承制,“分别继承制”的对称。是指确定继承准据法的立法制度之一。以罗马法的总括继承原理为根据,摆脱构成继承财产的各项财产的准据法,而将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处理,并作为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财产继承关系,以属人法为单一的准据法的制度。分别继承制曾在历史上处于优势地位,但由于萨维尼等人的影响,单一继承制在19世纪以后逐渐成了占优势的法律制度。德国、希腊、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斯堪的纳维亚各国、波兰等国均采用了单一继承制。英国的财产继承制,强调的长子的绝对继承权,这和中国的嫡长子继承制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分。英国的长子继承制亦即长子享有绝对的继承权,幼子以及女儿没有财产的继承权,他们只能选择去参军或者去修道院,所以说17世纪的英国出现了这样一种奇特的现象:1、参军的人数大为增加。2、修道院事业大为发展。3、晚婚、甚至是终生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