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法学派是现代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之一。现代资产阶级法学属于社会学法学派的一个支派,以强调法官根据正义原则自由创造法律为特征。因20世纪初在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兴起的“自由法运动”而得名。主要代表人是E.埃利希、H.坎托罗维奇和德国E.富克斯(1859~1929)等人。他们的主要观点是:传统的概念论和形式主义法学所强调的法律逻辑是虚构的幻想;法官要忠于成文法规定,但在规定含糊不清,或在立法者显然也不会接受这种规定时,法官应有创造法律的某种自由裁量权,根据正义原则进行判决。与利益法学派一样,自由法学派也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及法律领域发生激烈变革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特别是在德国。1900年开始实施新的《德国民法典》,在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例如该法典总则部分规定了若干抽象原则,如何进行法的解释,如何发挥法官的作用,都需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