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继承权,又称“继承权的丧失”、“剥夺继承权”。是指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原因,依法定的程序取消或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对继承人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制裁措施。各国继承立法均有所规定,但称呼不一。《法国民法典》中称为“不得继承”或“无权继承”,《德国民法典》中称为“丧失继承资格《日本民法典》中称为“不能继承”,《苏俄民法典》中称为“无权继承”。继承权的丧失必须有法定的条件和一定的程序:(1)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2)程序。继承权的丧失,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判决确认。被判决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丧失的仅仅是对某一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并不丧失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