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审批制是我国辽宁省抚顺市税务局1988年起试行的一种减免税审批制度。其主要内容和具体做法是: (1)集体审批。市局和基层局分别成立“减免税审批委员会”,行使审批权。审批委员会由局长、副局长担任主任和副主任,各税政科长和监察、计划、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受理各业务部门上报的减免税申请和调查报告,审定减税、免税或不予减免的上报和下批。(2)统一报批程序。凡报批的减免税,其申请理由、经济效益情况、调查核实材料、政策依据和处理意见、负责人签字等手续和程序必须完备和规范,否则不予审定上报或下批。明确审批责任。报批减免税的申请,如果是由于情况不实、数据不准造成审批失误的,调查人和基层审批委员会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严格检查监督。市局审批委员会授权市局有关业务科不定期对已批准的减免税进行检查和抽查,如发现原上报材料失实,有权建议基层审批委员会重新调查,并追究原调查人和上报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