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意味着权威性和一般性;指导性案例在我国其实是一种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作为一种法律渊源它既具有形式合法性,也具有实质合法性。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它具有辅助性,即效力上的说服性和参考性、功能上的从属性、效力位阶上的次级性和产生方法的有限性。为了保证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需要从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来确定选择指导性案例,注重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观点或对有关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以及对该观点或该方案的法律论证;应当采用“一元、二级、多层次”的案例制作、确定与选择体制,编辑出版新型的具有统一性、普遍性、系统性和便利性的指导性案例汇编;应当鼓励、引导对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使用。建构案例指导制度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但其中最根本、最关键的问题是指导性案例的内涵及效力定位问题。“指导性案例”与普通法上的“判例”以及我们通常所说的“案例”有什么区别?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价值应如何界定?不弄清这两点,我们在指导性案例的选择标准、制作方法以及援引适用等具体问题上很难形成统一的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