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和平罪,联邦德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是指预备发动侵略战争,使联邦德国遭受战争危险,或在联邦德国刑法适用效力范围内,在集会中公开鼓动或散发文书、公开鼓动侵略战争的行为。联邦德国刑法在分则第1章第1节中规定了本罪。其主要特征是:(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2)行为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预备发动侵略战争,使联邦德国遭受战争危险;二是公开鼓动侵略战争。有上述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只要实施上述行为,无论是否发生实际危害后果,一律视为既遂。(3)本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目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联邦德国刑法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将本罪分为两种:①预备侵略战争罪,是指预备发动侵略战争,使联邦德国遭受战争危险的行为;②鼓动侵略战争罪,是指在联邦德国刑法地域效力范围内,在集会中或散发文书,公开鼓动侵略战争的行为。关于本罪的刑罚,按照联邦德国刑法第80条的规定,犯预备侵略战争罪的,处终身自由刑或10年以上自由刑;犯鼓动侵略战争罪的,处3个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