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奴隶制是古埃及的奴隶占有制度。在古王国时期 (约公元前4000年左右),埃及形成统一的奴隶制国家。奴隶主要来源于战争俘虏,多为国家所有,用于采石场、灌溉工程、建筑工程、王庄或官营的手工作坊。法老将有些战俘赐给神庙和贵族达官,以补充他们农庄中的劳动力;一部分用做家庭奴婢。中王国时期,奴隶的数量,特别是私人奴隶的数量大为增加。新王国时期,除在王室、显贵和寺庙经济中拥有成千上万的奴隶外,在属于中等阶层的人们中间,有的也占有几个到几十个奴隶; 奴隶市场也繁荣起来; 在18王朝的纸草书上,有出租女奴隶的记载; 在农业劳动中间出现新的剥削形式,如阿蒙神庙的农业奴隶集中在神庙周围的村落里,在自己领取的一小块份地上劳动,向神庙交纳一定数量的谷物和其他贡品。随着奴隶制经济的发展,阶级分化激烈。至利比亚舍易斯时期,大奴隶主兼并大批小土地所有者和一些中等阶层的土地,债务奴隶制大发展,严重的阶级分化,加上统治阶级的争权夺利,削弱了埃及的力量。公元前525年,埃及被东方兴起的波斯强国所灭,埃及奴隶制遂告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