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式诉讼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诉讼程序采取双方当事人对抗方式,以当事人为主,法官只起公断人的作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的形式,与大陆法系国家职权进行主义相对。特点是法官主持法庭调查,负责接受和判断双方提供的证据。决定案件如何进行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而非法官的职责。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和对证人的查问,由双方当事人的律师进行。法官只在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有异议时,才出面干预。辩论结束后,法官以第三者的姿态作出裁判。辩论式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事诉讼制度废除了封建的纠问式诉讼,代之以民主、文明的诉讼制度。其中辩论式诉讼是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外民事诉讼法学者的论述,辩论式诉讼包含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项:(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和依据;(2)法院应将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来的事实。辩论式诉讼体现了当事人对法官的约束,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