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金赔偿是指法院判决加害人的一段时间按照一定的期限(如按年或者按季、按月)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额。人身损害赔偿金的给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次性给付,一种是定期金赔偿。所谓定期金赔偿是指法院判决加害人的一段时间按照一定的期限(如按年或者按季、按月)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额。 对损害赔偿采取一次性赔偿的原则,无论是20年的定型化赔偿,还是按照余命年岁计算赔偿总额的一次性赔偿,都存在赔偿与实际生活状况的错位。即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期间往往长于或者短于一次性赔偿所预定的赔偿年限。最合理的赔偿,就是定期给付按一定标准确定的损害赔偿金,给付时间与赔偿权利人实际生存年限相一致。但定期金赔偿也存在风险,如赔偿义务人破产,导致赔偿不能,对赔偿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引进定期金赔偿制度,为当事人选择赔偿金的给付方式提供了可能,有利于赔偿制度的合理化,也有利于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