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诉讼,不等于公益诉讼,但却是由公益诉讼发展而来,它专是指纳税义务人针对国家行政机关不合理用税行为,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纳税人诉讼是由纳税人自己提起的公益诉讼,不是针对自己与税务行政机关的私益行为,而是因为税务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不合理使用税款。纳税人诉讼产生的理论依据在于:纳税人作为财政资金的实际缴纳人,从财产所有权的角度,纳税人才是财政资金的真正所有人。国家财政、税务等行政机关之所以能够使用这些由纳税人缴纳的财政资金,不是因为纳税人基于市场交易行为对财产所有权进行让渡,而是基于社会秩序、公共产品、公共环境需求的考虑将其自有资金交给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类似于信托的一种行为。纳税人对自己交托管理的财政资金,从西方的税收法律思想来看,完全是权利的暂时转移,纳税人依然拥有对财政资金的实体权利。但我国自古就根深蒂固的财政税收思想是纳税人诉讼制度不可能存在的根源。正因为国家认为只有国家机关才有权享有并支配财政资金,对纳税人的权利从来就不曾设想过,纳税人除了纳税的义务,还是纳税义务。尽管现在我们已经开始反思,但是纳税人权利的赋予却依然是一个缓慢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