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的定义通常是以推理论证的方式给出,在一般性地给出关于摄影定义第一原理以后,接着就证明推断出有关摄影分类的种种图式,最后被分离出来的若干似是而非的类别成了摄影确定性的划分。这样的文字在传统摄影的理论中随处可见,信手拈来一条关于摄影的定义如下:"摄影是运用光学成像等科学原理,使真实景物在平面里得到影像记录或反映的过程。"这是典型的传统存在论逻辑式的定义,是从“摄影是过程”这个种经过层层的分离原则给出的,首先是“过程”和“结果”的二分,摄影占有过程,然后是“平面”和“立体”的二分,摄影占有平面,接着是“真实景物”和“虚拟之物”,摄影占有真实之物,往后是“光学原理”和“感官印象”,摄影又占有光学原理。在这样不断地对种类进行分离的过程后,就得出了关于摄影的定义。如果分离中所占有的是相反的一面的话,另一种定义可能就是这样一种面貌:“XX是从感官印象中,使虚拟之物在平面里得到影像表现或反映的过程”,这个定义中的XX在逻辑上我们可以称之为绘画。因此相对于与绘画而言,摄影有着一种对立的意义,如果摄影再相对于电影电视,那么这个分离过程就还得继续,再分离出动态和静态,摄影占有静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