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教法学术语。阿拉伯语音译,“侯坤”(al-Hukm)的复数词,意为“判决”、“判断”,旧称“断法”。指教法根据经训原则对穆斯林行为性质的分析和判断。逊尼派教法学家把穆斯林行为判断、划分为五类,称为“艾哈卡姆·赫姆塞”(al-Ahkgmal-Khamsah,意为“五判决”)。称“法雷兑”(Faridah)或“法尔德”(Fard),意为“义务”、“天职”,旧译“天命”、“主命”。指《古兰经》明文以命令的形式责成穆斯林必须履行的宗教义务。教法认为,凡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者,必将受到安拉加倍的赏赐,反之则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法雷兑”分为“法雷兑·艾因”(Faridah‘Ain)和“法雷兑·基法叶” (Faridah Kifayah)两种。前者意为“绝对义务”、或“个人义务”,要求每个穆斯林都必须履行,如“五功”。后者意为“相对义务”或“集体义务”,系针对穆斯林整体而言,只要有一部分人去做,其他人即可免除其责,如参加“吉哈德”、参加殡礼等。“法雷兑”与“瓦吉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