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原始习俗”,原始社会的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逐步自发形成并共同遵守的习惯和风俗。诸如,共同劳动,平均分配;禁止氏族内部通婚;参加氏族公共事务的讨论、决定和管理,相互保护和进行血族复仇;共同继承氏族已故成员的个人财产;共同举行宗教仪式和祭祀,等等。这是人类生活中最早产生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归根结底,反映了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原始社会正是借助这种习俗来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从而建立起一种有条有理的社会秩序,恩格斯指出:原始社会“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版,第92-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