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效力,是指公证明的内容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在诉讼中具有不同于一般证据的证明力。《公证法》第36条对公证的证明效力作出了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公证法》第36条对公证的证明效力作出了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公证这一效力的表述不尽一致,有的称之为证据效力,有的称之为证明效力,还有的将两者混合使用。我们认为,证明效力的表述可能更全面、更准确一些,证据效力没有完全揭示公证效力的深刻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