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时期军事职官的类别之一。指在军队中服务的秘书、书记、司书、普通科学及外国语教官、译述员(翻译)、报务员、译电员、打字员等及其他文职人员。北洋政府时期,军用文官与军用法官、军用技术人员及军用政治训练人员等,同为军属。国民政府官制规定:军官佐任用军用文官之职者,仍保有其军官佐之身份,但不计算为军职之年资。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拟定之陆海军军用文官补官规则规定,叙补文职分荐任和委任两种。1937年制定(1940年公布)之军用文官任用暂行条例规定,军用文官分简任、荐任和委任三种;其官等分:同中将、同少将、同上校(以上为简任)、同中校、同少校(以上为荐任)、同上尉(以下为委任)、同中尉、同少尉、同准尉九等,其薪俸与军官佐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