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正义,亚里士多德是先把正义区分为分配正义和平均正义。当一条分配正义以规范被一个社会成员违反时,平均正义便开始起作用。如果社会的一名成员侵犯了另一个人的权利、特权和财产,那么平均的正义就要求偿还属于受害者的东西或对他的损失予以补偿。平均正义以人的等价性为依据,使人们的利益互相平等。这里的平等指的是数量的平等,而不是比例的平等。平均正义通常是由法院或其他被赋予了司法或执法权力的机关执行的。它的主要适用范围是合同、侵权和刑事犯罪等领域。一种违约行为将通过一个规定支付损害赔偿费的判决而得到纠正,除非规定了某种其他救济(诸如强制履行)。在侵权行为人使他人遭受故意或过失损害的场合下,予以恰当补偿也是法官或陪审团的义务。在刑法中,平均正义问题表现在确定给予罪犯以何种刑罚的方面。有时人们也把平均正义称为“矫正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