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奖章,是195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由国防部长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在工农红军时期有功人员的奖章。1955年2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的法律规定。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的有功人员依照该条例授予勋章、奖章。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分别授予在工农红军时期(自1927年8月1日到1937年7月6日)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而无重大过失人员。八一勋章分三级,一级勋章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时期的师级以上干部,二级勋章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时期的团级和营级干部,三级勋章授予参加长征和坚持各地游击战争连级以下人员。八一奖章授予在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以上三种人员以外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