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会计是指秦朝和汉朝时期(公元前221--公元220)的会计制度。秦始皇重视法律和财计管理,曾亲自制订颁行《秦律》和《财章实行法制和审计》。他在中央的国家机构中,强化财政经济收入的监察权力,将财计官列为皇帝之下的“三公”之列,中央机关各部僚和郡县地方官员按年、月、旬汇报的财物收入,都要经秦始皇亲自批阅后送交榔史保管。秦朝在财计管理组织上主要有两个层次:即管理财务收入和经费开支的均由“内史”主办,内史官称为“治粟内史”,常设官员有“太仓令”,专管中央和地方的粮物仓库和财物收支,统称为“计”。皇家的官办部门各项收入与支出由“少府”主办,“少府”官即“外史”,统称为“核”,这个层次会计官还兼管山海池泽手工百业的财务。内史和少府两个层次的会计官互相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除各自核算统报皇帝总揽外,又对各地郡县财计督査管制,形成网络分明、层次复叠的封建专制式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