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能力是指国际法主体依法同另一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的能力。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任何国家都有权根据主权原则在不违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的前提下同其他国家订立条约。国家的缔约能力是国家主权的表现。但一个国家由哪个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该项权利即缔约资格,则属于该国国内法的问题。此外,一定范围内的被压迫民族的政治组织也具有缔约能力,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一直参加阿拉伯国家首脑会议并签署过许多协议。国际组织也具有一定的缔约能力,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由该组织的有关规则确定。缔约能力即缔约上的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地订立合同的能力。简言之,缔约能力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并使之有效的能力。它是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并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影响缔约能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年龄、智力、合同的类型等,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缔约能力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