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包括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职员提起的诉讼。一般认为公司法第151条规定即是对股东直接诉讼的概括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中国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但受制定时社会经济、政治等客观条件和时代背景所影响,毫无疑问,这部法律在立法上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和问题。其中,对公司股东及公司自身如何通过诉讼程序来对其权益进行保护方面的规定不多,导致现有若干规定在实践中的操作面临一种“瓶颈状态”,并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状态越发成为制约市场经济自我完善的一个原因。笔者试从以下两个进路对股东诉讼这一市场与公司的“伴生物”作一分析。